“法律法规”备考指导:《教师法》常考法条(4)
2021-12-13 15:19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
四、具体分析表格里面的《教师法》常考的范围——第七章:培训、考核、待遇、奖励
考核
第二十二条-教师考核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资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比:《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七条-其他待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对比:《义务教育法》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其他待遇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奖励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课后练习
例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 )
A.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但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B.由举办者自行确定,但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保障
C.由教育行者部门确定并予以保障
D.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答案」:D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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