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
2017-03-21 16:12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和其他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凡外省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必须提供与普通话等级证书领证年份吻合的户籍、学籍、工作证明,且其普通话测试成绩能从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官方网站(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到,否则需在户口(或工作、学习)所在地重新报名参加测试
3.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的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须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认定机构及受理地点
社会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017年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017年全日制应届非师范毕业生,可向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报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地级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受理地点、受理办法、时间安排等以当地教育局的通知为准。
现将江门市及各市(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名称及网址、受理对象、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确认点等公布如下: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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