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备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32)(2)
2020-01-28 16:12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答案】(1)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前,B公司已经付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机床所有权按约定转移至B公司,不应认定为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案情提到“出售时B公司已经完成验货,但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提货”,那么本案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核心要件——“交付”是否已经完成?其实,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关系,二为保管合同关系。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意义上的交付已于B公司验货时完成,而保管合同意义上的交付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完成。也就是说,A公司是基于保管合同以保管人身份(而非所有权人身份)而占有该机床。(或者: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保管关系占有他人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本题中,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意义上的交付已于B公司验货时完成,A公司继续占有该机床是基于B公司的委托保管,该机床不应认定为A公司的财产。)
(3)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保证债权,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D公司)不能再申报债权。
(4)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最低比例要求。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在本题中,赞成该决议的人数为28人,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不足1/2)。
(5)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无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教材观点,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定职责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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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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