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备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3)(2)
2020-01-26 15:46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1、【答案】B。(1)选项A: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2)选项C:有关一人公司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的规定,已经于《公司法》2013年修正时取消;(3)选项D: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务通常只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股东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答案】A。(1)选项B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2016年3月7日~2017年3月7日)不得转让;(2)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25%转让比例的限制。
3、【答案】A。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有:(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①选项B:如果该情形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②选项C:如果该情形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不分红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③选项D:如果该情形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侵犯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直接诉讼。
4、【答案】B。(1)选项 A: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甲持股 8%<10%)、1/3 以上的董事(甲非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甲非监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2)选项 B:从股东资格上考虑,本题是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均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程序上考虑,甲已经先请求监事乙起诉,而乙拒绝,甲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3)选项 C:“内部监督机制失灵”不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4)选项 D:本题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异议股权回购的适用情形。
5、【答案】C。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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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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