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备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9)(2)
2020-01-25 15:32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答案】(1)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丙公司可以主张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丁以汽车设定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丁设定的抵押担保虽然没有登记,但是该抵押是有效的。
(3)戊以自己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题中,戊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乙公司有权解除与甲的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该合同。本题中,甲不支付货款,乙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故乙公司可以解除与甲的合同。
(5)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要求退货。根据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题中,乙公司在未检验的情况下直接向丙公司结清了全部价款,属于怠于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无权要求丙公司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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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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