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备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7)(2)
2020-01-21 15:27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答案】(1)C公司不能因为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BC之间是票据买卖行为,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所以背书行为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不知情的D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本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原因,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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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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