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经济法》知识点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特殊规定
2019-07-12 08:54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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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经济法》知识点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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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为大家讲解一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特殊规定相关内容。
《经济法》知识点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特殊规定
1.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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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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