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与聘用
1.体检、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则解除就业协议。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应聘岗位(学科)规定的学历学位和
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空缺名额不再递补。拟聘用名单公布之后,相应岗位不再另行递补。
2.已是在职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之前自行负责与原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否则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3.报考人员在资格审核时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及聘用资格,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或在招聘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发现与招聘文件不相符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4.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
5.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由学校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最低服务年限均为5年(含试用期)。未满最低服务期的,不予跨县跨系统流动或辞职。
二、体检与考察
签约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县教育局参照公务员考录工作相关环节的办法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察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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