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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存在情况

    2022-06-29 22:21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存在情况

      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存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其公司的滞纳税金负有第二次纳税义务;

      2、法人解散时,若在滞纳税款的情况下分配或转让其剩余财产,则清算人和剩余财产的接收人对所滞纳的税款负有第二次纳税义务,但该义务的承担仅限其接受分配或转让财产的份额;

      3、纳税人将其事业转让给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人,并且受让人在同一场所经营同一或类似事业时,受让人以其受让的财产为限,对与该受让事业有关的滞纳税金承担第二次纳税义务等。

      第二次纳税义务是因纳税义务人滞纳税款,在征税机关对其财产采取扣押等措施后,仍不能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时,由与纳税义务人具有一定关系的主体承担的代替其缴纳税款的义务。

      以上是关于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存在情况的解答。详细信息你可以登陆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点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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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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