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2022-04-30 23:51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1、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2、银行或金融机构确认应收的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3、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回委托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委托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并确认应收的利息,然后收回委托贷款时,应当通过“委托贷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吸收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委托贷款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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