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东公务员面试热点点评: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降低年龄可行性
2019-05-12 13:3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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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湖北一县级区域公安局法制科一名警察也有同样的感受。他对该局3年里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办理的21起案件中,共同作案、多次作案现象普遍,严重暴力事件占比49.2%。(摘自2018年7月2日《中青在线》)。
【命题预测】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为此有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降低到12周岁,对此,你怎么看?
【媒体大咖怎么说】
@中国青年报:多件代表议案关注未成年人保护 建议降低刑责年龄
3月13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491件。
记者注意到,其中有多件议案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包括关于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议案,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反校园暴力法等的议案,还有十多件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1名代表提出了“关于调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合时宜内容的议案”,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同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规定了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处理方法。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议案建议,在此处应增加一款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承担责任、进行处理。
有关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上了微博热搜,两天的浏览量已经达3.4亿次。“大家对这个话题的关注超出了我的预期。提出这个议案,是因为生活中、网络中,我接触的老师和校长、一些派出所干警、家长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有很多思考。”刘希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同时也要惩戒未成年人的失范和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日益突出的低龄化严重犯罪现象,不能一刀切地以不到14周岁为由没有任何惩戒。”刘希娅表示。
刘希娅说:“这种惩戒,不一定就是判刑、送进监狱,有很多可以采取的措施,国外也有很多成熟经验。”议案中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监管也极其重要,应建立长期追踪机制,司法工作人员要定期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教育,避免他们因案发后教育不到位再次误入歧途;还应加强社区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包括禁止令、训诫、社会服务令等多种多样的措施,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刘希娅表示,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论证过程也会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可以促进司法机关、学校、社区、家庭共同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依托社工组织,对办案中发现的虞犯或触法未成年人落实分级处遇的保护处分措施。包括开展带有保护处分性质的跟踪帮教,落实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家长管教等。建立保护处分适用的司法化机制,将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与司法处理决定挂钩,在保护中体现强制性教育矫正。针对绝大部分触法少年不易被发现这一情况,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数据交换机制。加强与青少年事务社工组织等部门联动,构建相应的支持体系。据统计,2016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训诫、跟踪帮教等分级措施,98.4%的未成年人没有再犯。
刘希娅表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德治与法治都应该互相结合、补充、相得益彰,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议案中还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规定:监护人不得将12岁以下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增加“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工作忙、离婚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的内容,从法律上督促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保障家庭教育的落实。
在她看来,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欠缺完备的法律责任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责任不明,缺乏监督机制,被诟病为“软法”,缺乏明确的承担责任的部门,缺少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她举例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以训诫、制止。这一规定因为没有公权力机构的介入,实施效果很差。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父母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很多人还抱着“这是家事”的观念,不劝诫、制止,更谈不上法律制裁。
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将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此前,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室副主任刘新华介绍,同时还将研究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两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相关的建议。
陈海仪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好一起修订。”陈海仪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是列举了一些孩子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贴标签的嫌疑。其实,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保护措施、社会保障做得好,未成年人就不易走上犯罪道路,也就起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如果采取了预防犯罪的措施,其实也就是对未成年人保护。
陈海仪认为,应构建保护和预防犯罪一体化机制,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各种层面都应当实现保护与预防犯罪一体化,整体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
陈海仪还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增设学生心理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各中小学应将心理健康检查和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进行部署落实,将心理健康检查一并列入每年常规检查项目当中,与体检并重。
陈海仪发现,近三年对44名未成年人罪犯开展的心理测评结果显示,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有相应的心理原因,这与原生家庭、社会变革、成长环境等有关。“如果掌握孩子从幼儿园开始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调整未成年人政策,有针对性地为每个年龄段的孩子设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将会起到很好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信息与网络安全内容的议案。
“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安全的立法层次低、范围窄,不能让未成年人得到有效保护。”方燕告诉记者,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有限、自控能力不足,极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的影响。
“网络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凸显,是困扰家长、社会的大问题。”作为一位母亲,方燕很为孩子上网的问题头疼。她无法禁止孩子上网,又无力控制网络安全。她认为,网络运营商应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担负法律责任。
关于未成年人上网问题,方燕去年在北京、西安的两所中学发放了上千份的调查问卷,走访学生家长、老师、社会相关人士,形成上万字的调研报告。
方燕建议,国家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计划中提出信息与通信权的概念,让网络安全有具体的权利支撑。政府应细化并完善分级制度,鼓励作品分级。“既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网络资源带来的信息与通信权,又要防范未成年人被有害信息干扰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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