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事考试网:2019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即将开考 襄阳考生请注意!(2)
2019-04-18 11:23 中国人事考试网 来源: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五、考试纪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对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为雷同卷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节选)
第八条 明知属于国家秘密,仍通过社会网站、个人博客、微博、微信、QQ、网盘、云盘等方式发布或者转发的,建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复制、拍摄、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建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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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