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附解读
2018-12-24 13:21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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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审批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防止“带病奖励”
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按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奖励工作
《奖励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规范奖励工作,丰富奖励形式,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建立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
《奖励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体现了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
《奖励规定》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列入奖励实施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划分奖励权限、规定奖励程序,注意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
给予嘉奖一般不超过人员总数20%
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奖励规定》从加强党建工作、执行重要任务、推进改革发展、长期服务基层、发明创造创新、维护安全稳定、对外交流合作等8个方面,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种类作了细化表述,增强了奖励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
《奖励规定》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奖励规定》提出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奖励规定》还对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奖励工作需要,对给予奖金作出原则性规定。
为保障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奖励规定》坚持把监督贯穿奖励实施全过程,强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在审批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制度上防止“带病奖励”;对违反规定获得或实施奖励的,要按程序撤销奖励,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据新华社
■ 解读
监督奖励并行
人社部相关专家介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事业单位人员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办法。这次出台的奖励规定明确了8个方面的奖励,其中推进改革发展体现了新时代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激励,发明创造创新则与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形成了政策合力。尤其是对长期服务基层方面的奖励,以及《规定》对基层和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倾斜,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性质。
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的奖励规定与公务员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一道,构建了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系统机制。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活力和创造力。同时,监督与奖励并行,将奖励置于监督之下,使奖励规定合理有效发挥其政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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