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热点:群众拍摄警方执法,法律真“不允许”吗?
2016-06-22 13:4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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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8日14:52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蒋萌
群众拍摄警方执法,法律“不允许”吗?
背景:近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
新京报发表王琳的观点:笔者按图索骥,一一查验了有关法条,并未发现有“禁止民众拍摄执法”的具体规定。《刑法》首先可以排除。援引“袭警罪”的规定,实在与民众拍摄执法八竿子打不着——除非拍摄者不但在围观拍摄,还以手机或拍摄设备为凶器,对警察实施了暴力!“平昌公安”官微解释称: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此外,“平昌公安”官微还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称:人民警察可以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强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有控制权,这没问题。但警方对现场的控制,指向的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控制,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从遵宪行宪护宪的角度看,拍摄执法的民众岂能被认定为“无关人员”?警察执法,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组法律关系;民众拍摄执法,与执法者是另一组法律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拍摄者自愿履行宪法权利,就是这组监督法律关系的“相关者”。但是,民众也应该注意围观拍照应该有边界意识。拍照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另外,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要对事实和真相负责,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小蒋随想:落实“阳光执法”,就应公开执法过程,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一方面敦促执法公平公正,另一方面确保法治的公信力。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警方执法时为何被要求使用执法记录仪,在嫌疑人接受警方审讯时,也要全程视频记录。全程视频与声音记录,旨在时刻提醒执法者依法执法,防止不当执法甚至刑讯逼供的发生……既然群众有权监督执法,那么围观警察执法就很正常,如果亲眼看警察执法合理合法,拍摄一下怎能算“违法”?在自媒体时代,很多人都有随手拍并上传网络的习惯。一些拍摄者确实存在猎奇心理,这种心理会使另一些人觉得不屑与反感。但是,只要拍摄与发帖者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触犯法律法规,犯不上小题大做。此外,某些群众对警察执法、行政强拆等进行拍摄,也是源于某些执法并未严格遵循法律办事,甚至存在不当使用暴力的情况。某些案例中,警方执法记录还会“故障消失”,引发群众质疑。而通过群众拍摄不当执法并曝光,有关人员被惩处的例子不胜枚举。不可否认,确有某些拍摄者恶意剪辑视频,试图歪曲事实、误导舆论。对于这种不良行径,社会理当唾弃,应按照有关法规惩处。但是,不能因噎废食,个别人的图谋不轨不能成为执法者反群众监督的理由。当然,警方有权维持执法现场的秩序。但是,“干扰执法”不是筐,不能把什么都往里面装,一味驱散群众、阻止群众拍摄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对警方而言,严格依法执法,身正不怕影子斜。真相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污蔑谣言与歪曲事实终会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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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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