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热点:少年救人溺亡 水塘责任方让人寒心
2016-06-16 15:34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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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6日08:43 来源:燕赵晚报 刘鹏
原标题:少年救人溺亡 水塘责任方让人寒心
江苏徐州一名12岁的少年,在救落水同伴时沉入了塘底。痛失爱子后,少年的父母因不满获救者“不主动上门感谢,甚至连死者的葬礼都没参加”的做法,也为了回击“闲话”为孩子正名,将获救方告上法庭。铜山法院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获救者一方虽无过错,但要承担“公平责任”,被判补偿8万元;对水塘存在管理责任的煤矿,赔偿8万余元。(6月15日《现代快报》)
对于救人少年的父母来说,失去爱子,白发人送黑发人,其悲痛无疑是巨大的。这个时候,获救孩子和其家长的表现至关重要。最起码,给予适当地看望、劝导,甚至主动给予一些经济补偿,是安慰救人少年父母的最好“灵药”。因此,不主动上门感谢,甚至不看望,不参加葬礼等表现,确实会让救人少年父母遭受二次伤害。
由此,救人少年父母将获救一方告上法庭,是为了讨要相关补偿,但更是要讨还一个明确的说法,要一句道谢。而获救孩子及其父母,在成为被告之后,也非常后悔,前后多次上门道谢和道歉,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救人少年父母的谅解。
但让人遗憾与悲伤甚至后怕、忧虑之处在于,少年救人溺亡的水塘管理者的表现。依照法院的判决,水塘管理者承担赔偿8万余元,占责任的20%。相信很多人都觉得这8万余元赔偿明显过少了。但偏偏水塘管理者,即相关煤矿,却不这么认为,甚至不服判决,“将回去经煤矿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
当然,上诉是水塘管理者即相关煤矿的权利。但水塘是因为“煤矿采煤作业所致的塌陷地”而形成,而且“煤矿未在几百亩的塌陷地边沿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如此情形之下,煤矿还有什么冤要申?“将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看似在行使自身权利,实则是在展示无良、秀下限,是在惹人愤怒与耻笑:不想赔偿早干吗去了?或者换一种说法,如果所有相应管理者,都如此冷淡、冷漠与冷血,都不尽管理责任,溺亡事件又岂能不发生?
煤矿企图完全推卸责任,并同时不尽任何管理职责的态度与意识,让我们不寒而栗:当下,盛夏已至,一些孩子难免会因为年幼无知,在戏水、游泳时意识不到危险。但相关河流、湖泊、水塘等管理者,明显不能因为孩子的父母负有相关监护责任,就不尽自身对河流、湖泊以及水塘等的管理责任。否则,相关溺水事件一旦发生,作为管理者,责任人承担赔偿甚至相关法律责任将是逃不掉的宿命!
夏季来临,“烧烤模式”开启,防溺水是当事人、是孩子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更是相关河流、水塘等管理者的法定义务。莫等溺死了人,事情闹大了,才想到为自己辩解或者无理狡辩、企图推卸已经无法推卸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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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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