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代位权的行使
2016-03-10 09:5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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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试题
〔I〕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年·卷三·54题一BCD;公布答案为 ABCD)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解析]①本题属经典错题。公布的答案为ABCD。②《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2 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据此,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③关于A选项。出题人内心的意思是“甲欠乙20万元已经10个月了,在这10个月之前的一年半甲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一直没有对丙追偿,因此甲对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期间(10个月加上一年半)”,因此甲对丙的债权不符合“有效”的条件,故乙不得对丙行使代位权。但是,出题人表述出来的却是“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为丙承担保证责任,一直没有追偿”,那么按照表达出来的意思,甲对丙的追偿权就还没有经过诉讼时效彻间(才一年半嘛)。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当选。④《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追加,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⑤甲公句将其对丁公司享有的股权中的30%无偿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无效的事由(具体而言,出题人的意思,没有恶意串通!)。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⑥由于甲无偿转让股权给丙的行为发生在甲欠乙的债务“之前”而不是“之后”,债权人撤相权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乙不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丙转让股权的行为,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II〕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好丙公司享有l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12年·卷三·59题一ABC)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辨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辨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辨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解析]①《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据此,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享有抗辨(包括抗辨权和狭义的抗辩),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一言以蔽之,丙可对甲主张 “原债”的抗辩。故A选项正确。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如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乙享有抗辨(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一言以蔽之,丙可对甲主张“次债”的抗辩。故B选项正确。③如果债权人甲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本身具有实体上或程序上的瑕疵,则丙享有实体上的抗辩(如主张代位的数额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或者程序上的抗辨(如管辖权异议等一言以蔽之,丙可对甲主张“代位之债”的抗辨。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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