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被就业权益谁保障(2)
2013-04-26 20:41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之所以说其轻松,是因为学校的解释貌似很有逻辑,是出于户籍政策、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学生,但前提就有错误。早在2002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七条“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对照这一《意见》不难发现,该校有关“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学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派回生源地人事部门”的解释,根本就是无视国家政策。
而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毕业生“暂时不找工作,欲在西安院校或外省院校考研或继续学习;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深造;不想进国有单位,想去外省发展;暂未落实接收单位,愿意在西安市长期工作”者,欲将档案托管人才中心,户口落西安市的同学,可到中心办理有关人事代理相关事宜。今年7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发布《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按照“谁登记谁服务”的原则,主动做好就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发布、就业见习、人事代理等免费的就业公共服务。
对于一个从事学生就业工作的辅导员来说,会不知道这一规定吗?如果他知道这一规定,却告诉学生“将人事关系和户口落到西安,只有办人事代理,找一家就业单位”,可以解释的理由,一是这个辅导员为了提高签约就业率,而罔顾国家政策,误导学生;二是这个辅导员执行学校的“规定”,高校普遍采取这种做法,帮助学生办理“就业手续”。而从学校的问题认定———“问题在于辅导员未对这家就业单位进行认真审查,后来发现这家单位没有注册”,进一步表明,该校其实是认同辅导员“帮助”学生“被就业”的。
学校认同辅导员的做法,却因辅导员找了家没有注册的单位而处理辅导员,是典型的转移公众视线,轻重不分:难道这家用人单位注册了,学生就不是“被就业”了?学校就是给学生找了家注册的公司,但这家公司并不会把这个学生造上职工名录,也不可能发工资,计算什么工龄。学生可以根据这纸协议书去找用人单位给自己一份工作吗?毕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是两码事。
显然,如果辅导员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完全可以对学校的处理进行申诉。但是,这在现行的学校管理制度之中,几乎不可能发生。一方面,辅导员本人可能明白,这时站出来为学校“分忧”,学校是会记得好处的,调离辅导员岗位,说不定今后有更好的岗位;另一方面,辅导员要申诉,把学校如何提高就业率的方式公布于众,得罪的可能是更多的利益,而自己也没有好果子吃,更重要的是,除了向媒体讲述,其在学校并没有正当的渠道。他已经关照学生不能向媒体乱说了,还能指望他本人表达对学校的意见吗?
同样,对于“酱里合酱”这名学生来说,虽然在网上他获得很多的支持,赞扬他说出了真话,但是,在现实中他是孤立无助的。辅导员的指责自不在话下,其他老师和同学,也会认为他的做法影响了学校的声誉——— 就业率造假哪个学校没有,你这种做法是害了学校。就连他本人也说,发帖只是为了让大家关注就业率造假这一普遍现象,并不想针对学校。而他本身捍卫自己的权益,除了发帖之外,似乎也找不到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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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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