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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提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审核。

设定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做好当年度军转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审核内容和条件

审核内容为我省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安置地点和工作分配。

安置地点的审核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广州、深圳常住户口满两年或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到我省安置。

符合我省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到我省安置。

7.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工作分配审核条件:

1.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2.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报送材料

1.安置地点审核所需材料: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转业审批报告表,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或亲属子女的户口本及工作单位证明、学历与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证书、结婚证明。

2.工作分配审核所需材料:各接收单位对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安置意见。

办理时限

1.安置地点的审批办理时限为46个工作日。

2.工作分配的审批办理时限为26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五楼

受理咨询电话:020-37604573或020-37604637;监督电话:020-8313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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