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之物权的分类
2011-06-14 13:1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http://gd.huatu.com/ 作者:广东华图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以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可以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一、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物进行永久全面的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这种支配是全面的,因此,所有权也称为完全物权;由于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他人的物无关,因此,又称为自物权。
二、他物权
他物权,又叫定限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他物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由于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称为他物权,也叫定限物权。
以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他物权而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以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能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获得相应的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以对他人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的物权,这就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使标的物毁损灭失,仍然可就其所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优先受偿;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担保权人依法占有标的物,也不得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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