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教育局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通知(2)
2018-03-16 09:17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教师考试网
(四)提交材料
社会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到本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提交认定材料并进行现场确认(具体现场确认信息请参见各县(市、区)教育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通知文件)。2018年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梅州师范分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梅县区教育局负责,嘉应学院和市直学校申请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梅江区教育局负责,嘉应学院和市直学校申请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2018年全日制应届非师范毕业生,可向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人需向认定机构提供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交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学历鉴定证明只能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请登录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gradjob.com.cn/cms/办理学历认证,该网站认证需收费)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请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站http://www.chsi.com.cn/办理学历认证,该网站认证免费),其中备案表的在线验证码有效期须达到7月31日;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鉴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出具);
7.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打印;
8.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广东的证明材料。全日制应届非师范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无需提交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于5月24日至6月1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现场确认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6月4日至6月12日安排本地现场确认工作,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在县(市、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确认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首次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初审和公示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6月5日至7月1日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
(四)复核
市教育局将于7月2日至7月13日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
省教育厅将于7月14日至7月27日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我市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将本市开展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体检、学历(或学位)鉴定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空白证书和注册贴发放登记,严格控制证书和注册贴申领数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用于其他信息系统或管理平台。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用印管理,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各认定机构不得用其他印章替代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五)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审核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杜绝违规注册或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等行为。
(六)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合理安排好定期注册工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定期注册批次和人数,确保2020年前全部完成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工作。
附件:1.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继教[2018]11号)
3. 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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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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