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学研究生备考之紧急状态下的法律价值:新冠疫情与法律
2020-04-09 11:48 广东研究生考试网 来源:广东研究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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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解析】
1.在紧急状态之下,在疫情之下,我国政府采取了很多的行动,很多行动的确是有相应的法律的依据,最典型的就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很多的政策或者要求是有依据的,但是也有很多是没有依据的,有依据的如疑似或者确诊病例的,就要隔离治疗,就失去了自由,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另一个“宵禁”政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停工停课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封城和封闭小区是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可以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在这里不能作扩大解释,“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如华南海鲜市场,但不应该包括小区。很多小区没有疑似病例,很多农村村里的人都没有出村,这就不是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如果这也要全部封锁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现在政府的很多决定已经突破法律限制,紧急状态下的紧急方案不是按照法律而是按照政策,如买菜的权利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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