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2018-12-31 17:22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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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后朋友圈微商售假、电商刷单炒信、平台拒退押金等将受到法律约束。(摘自中国经济网)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根据有关统计数据,今年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8.02亿人,网络零售用户规模约6亿人,中国网络零售用户规模占互联网用户超70%,平均每10个互联网用户中有七人为网络购物的用户。
如此巨大规模的网络零售用户,构建了我国数万亿级的电子商务市场。这个新兴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以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遇到过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使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就应运而生了。
《电商法》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一.刷单、刷好评成违法行为,诚信对待消费者是经营者应守之道
《电商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显然是针对近年来电商平台上屡屡发生、令网络消费者恶心之极的刷单、刷好评而误导消费者的恶劣行为。两个多月前曝光的某旅游网络平台刷好评事件是这种行为的恶劣例子。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在满是好评的店铺买到与评价完全不同品质的商品、在好评推荐的引导下订到与评价完全不相符的酒店客房的经历,这其中的原因,都是刷单、刷好评,还有刷粉丝所造成的。
与上述条款相对应的有: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删差评是违法行为
这一条对消费者而言真是贴心极了。因为很多的网络销售平台或店家,采取各种办法删除负面评价,这几乎是公开的秘密。现在法律在此,明年元旦以后看看经营者还敢如此放肆不?
二. 精准推荐和搭售,不能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商法》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条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云计算、大数据的出现,让网络经营者能够对消费者的需求特点进行准确的画像,进而能够相对准确地向消费者推荐特定的商品。但这一功能也为经营者推荐自家产品(它可能并不是太好的产品),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提供了便利(更好的产品消费者可能反而看不到了)。
《电商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这是针对某些网络服务平台在提供消费服务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及粗心大意玩弄手段谋利的制约。有了这条,订机票时就再也不用担心会自动订到“租车”服务了(相信常订机票的人大多遇到过)。
三. 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是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
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很容易给人造成困扰或损失,因此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而网络消费,则是非常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地方。因此,规定网络经营者严格保护和正确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措施。
《电商法》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定了几条具有开创意义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这一句:“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
这一点是值得特别关注的地方。其实不单是电子商务活动,现在很多手机的APP在注册时,都会留下很多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当你注消或不用时,即使你删除那些软件了,那些个人信息还是留在了经营者那里。经营者掌握了这些信息,可以做很多你想象不到的事情。这可能是你接到各种莫名其妙的电话的原因,也可以让人在网上用几个简单的操作就可以查到你的一切。
真希望这一条规定能在所有涉及使用个人信息的场景下都能适用。
四. 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时刻不能忘记的责任
对于涉及网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生命健康的,《电商法》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该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和相应的责任。
这一条让某些网络平台总是强调出了事情与己无关、甚至在协议条款中撇清自身责任的理由彻底被否定,再也不能随意推卸责任了。
五. 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责任
针对网络消费中必须用到的网络电子支付方式,《电商法》也做了防止消费者损失的规定。
《电商法》第五十五条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六. 经营者不能玩突然“消失”,有争议需提供交易证据
《电商法》还有两条规定也是对消费者维护权益比较有利的: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这是针对某些居心不良,在网上卖了商品又不想负责,然后玩突然“消失”的商家一个“紧箍圈”。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是说,当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是由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方提供交易证据。这可以避免一些消费者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有关证据、造成投诉困难的局面。
《电商法》的很多条款,确实对网络消费者有比较多的关照,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则是不能碰的红线。但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遵守《电商法》的规定,碰了红线,会有什么后果?
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网店或个人)的经济处罚是0到50万元,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的经济处罚是二万元到二百万元。当然,还可能负上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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