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东公务员考试笔试中山考点及考生须知(2)
2017-03-31 14:31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未知
四、考生须知
1. 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2.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纸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方可进入考场。
3.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4.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
5.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考生须按要求将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位置,否则,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
6.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7.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8.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提前答题,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也不得继续答题的,否则按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部分规定提示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节选)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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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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