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热点:“禁止高校师生恋”,善意却越俎代庖?
2016-06-22 13:4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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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31日15:1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蒋萌
“禁止高校师生恋”,善意却越俎代庖?
背景:有关高校师生的桃色新闻不时出现。对此,有高校教授撰文提出,要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高校师生恋。
华商报发表钱夙伟的观点:很多师生恋中的感情并不纯粹,十七八岁的大学生,心智根本还没有成熟,这时的师生恋,大凡是出于对教师的崇拜,作为老师,“如果严格按照一个教师该有的师德规范、人格示范和道德素养,就应坚定不移地禁止师生恋,因为信息不对称、不对等。”“如果是学生主动,教师也应当设法避免,这才是为师之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显然是在有意地利用学生的不成熟,也多少有利用职务之嫌。如果是这样的师生恋,于老师已然是斯文扫地,无疑是对为人师表形象的根本性颠覆。本来老师就是个特殊的岗位,教师的人生观、价值观不仅决定着自己的人生,更让学生们于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和感染,并往往影响学生一生的走向。如果师不自尊,又如何教书育人?明确反对“师生恋”,这既是教育的应有之义,于目前学校的现状,尤其有着现实的针对性。
京华时报发表刘志权的观点:中外历史上都有师生恋的佳话。有名的,比如沈从文之与张兆和,还有鲁迅与许广平。而在西方,则有海德格尔与阿伦特。婚姻和恋爱的要义之一,是共同追求的强烈吸引,因此而产生的彼此爱慕。从这个角度,师生恋尽管稀少,并非没有存在的基础。法律的要义,是疑罪从无。宁可放走一千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明令禁止”,则似乎与此精神背道而驰。在美国的大学,的确有禁止师生恋的普遍规定。事实上,西方的操作也远比理论复杂。我曾经在美国杜克大学访学,为写这篇文章,也专门向杜克大学的资深教授求证。他一方面承认相关条款的存在,另一方面却也指出,“这类关系难以确定是否涉及权力利益关系,一般是不告不理。即学生上诉,校方受理的方式,与性侵性骚扰性歧视案件的申诉处理方式相同”。激进地明令禁止,还不如切实地思考,如何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如何把处理性骚扰,以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只限于性骚扰),先落到实处。
小蒋随想:如“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是一种操守性自律,即便在没有相关法条的古代,一些人也会恪守这一德行底线。而从另一个角度,就算如今的法律规章越来越完善,但以身试法的人并不少见。说这些不是表达规范无意义,而是说法规不是万能的。就高校师生恋而言,如果真的出台规定禁止,一方面可能会遭遇思想愈发自由的人们的吐槽,另一方面是否具有严格的约束性也要打上问号。比如,近日华东理工大学一名研究生命丧在其导师投资的工厂,涉事学校赶紧说,早就规定不许教师在校外企业进行实质性兼职,也不能作为法人开办公司,涉事教师做这种事,是瞒着学校的。照此来看,如果大学禁止师生恋,谁能保证师生恋不会转入“地下”?校方能否“洞悉一切”,还是会出事就说“不明真相”?确保师生关系健康有序,必须关注老师与学生在地位与心智上的不平等,警惕某些老师以学分、论文等为要挟让学生付出“学习以外的代价”,赋予学生向老师的“越轨”要求说不的权利。大学生或许还不成熟,但学校不能陷入“试图包办却根本办不了”的尴尬。学校与社会应提供权益性、框架性的保障,选择与成长还要靠成年学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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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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