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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016-03-29 15:01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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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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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2.类型。

      ①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又称生效条件)。

      ②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又称失效条件)。

      ①积极条件--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作为条件成就者。

      ②消极条件--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作为条件成就者。

      ①偶成条件一-条件成就否,无关当事人意思,取决于偶然事实。

      ②随意条件--条件成就否,全赖当事人的意思(如“赠此车给你,不要时还我。”)

      ①真正条件--以客观上不确定之未来事实为内容的条件。

      ②不真正条件--徒有其形,不具条件实质者(如法定条件、既成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

      3.条件的构成(法律对条件的要求)。

      (1)须为将来的事实。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2)须为不确定的事实。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事实须可能发生。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条件)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4)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 批淮时生效”。

      (5)必须合法。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6)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4.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

      (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②解除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效(注意:不能称之为“无效”)。③条件成就之拟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法》第奶条第2款)。

      (2)条件落空的效力:①停止条件落空(确定不成就),则法律行为确定不生效力(注意:不能称之为“无效”);②解除条件落空,则法律行为的效力就继续到底。③条件落空之拟制。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2款)。

      典型考题

      〔I〕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解析]①甲、乙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已经成立,自所附条件成就肘生效。 故A选项错谟。②第二天早上,所附生效条件确定不成就,甲、乙的买卖合同确定不生效, 但不能说“无效”。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II〕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固藏书。其 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①甲、乙的赠与合同附解除条件。其效力状况是:(a)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b)所附条件成就(乙将藏书转让给第三人),赠与合同失效;(c)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赠与同的有效进行到底。②当下的法律状况:(a)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有效;(b)甲享有处分权;(c)完成了赠与图书的交付,发生物权变动,乙取得所赠藏书的所有权。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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