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直接代理的特征
2016-03-29 15:01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直接代理的特征由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行测栏目由提供,更多关于公务员行测辅导,广东省考行测,广东行测技巧,广东公务员行测的内容,请关注广东公务员考试频道/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最新招考信息 | 最新开课课程 | 最新备考信息 | 最新辅导资料 | 考试交流群 |
广东人事考试网(http://gd.huatu.com/)整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直接代理的特征”供考生参考。更多关于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2016事业单位招聘的相关信息,可以关注“广东华图微信:gdhtgwy”或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广东华图/广东人事考试网! 我们特地为各位提供了丰富多彩的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和图书教材哦。
直接代理的基本构造。直接代理(包括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 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1)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核心是产生委 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
(2)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 思表示。
(3)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 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见例1)。
例1:丙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其某房屋出售给乙。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形成三方结构、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1)甲、丙:代理的内部关系(核心是产生代理权)。①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②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授权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分为内部授权(甲向丙作出授权)与外部授权(甲向乙表示授予丙代理权)。须注意:授权行为(图中甲、丙间单箭头的线!)独立于甲、丙间的基础关系(图中甲、丙间双箭头的线!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
(2)乙、丙: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积极代理)或者接受意思表示(消极代理),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丙的行为特征有二:①显名。丙必须向乙表明自己系甲的代理人。②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意思表示的内容均由丙确定。
(3)甲、乙:法律效果归属关系。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系甲、乙。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
相关阅读推荐:》》》2016年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道公开招聘专职安全员9人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春季人才招聘教师20名
》》》2016年3月广州南沙区龙穴街招聘21名工作人员
》》》2016年广州市白云区招聘中小学教师93人
以上是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直接代理的特征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公务员行测辅导,广东省考行测,广东行测技巧,广东公务员考试快讯信息敬请加入广东公务员考试群,及关注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广东公务员考试频道。
(编辑:广东华图)
线上微信客服
广东华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