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代理与使者、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2016-03-29 15:01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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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与使者的区别。例1:甲授予律师乙以代理权,向古董商丙购买一件价格500万元以内且升值潜力巨大的文物。接受委托后,乙在丙的商店里选了三天三夜,最终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丙向甲出售某清代瓷瓶,价款435万元。”此例中,乙为甲的代理人,其特点在子:①乙独立为意思表示。到底购买瓷瓶,还是书画,由乙决定:若决定购买瓷瓶,以多少钱购买,也由乙决定(当然不能超过500万元)。②代理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代理人。
例2:大款甲吩咐7岁的儿子乙道:“宝贝,去跟楼上的丙叔叔说,爸爸出435万元买他们家放在保险柜里的那个清代瓷瓶。”丙闻知后,取出瓷瓶交给乙说道:“宝宝,给你爸爸抱回去,让他待会儿就给叔叔开张435万元的支票。”此例中,乙为甲的使者。其特点在于:①买卖合同的内容是由甲决定的,乙仅代为传达,乙无权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②乙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正确传达甲的意思的能力,就可作为使者。
代理与使者(传达)的区别
比较项 | 代理 | 使者 |
是否独立为意思表示 | 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类似于会下围棋的电脑) | 使者不能独立为意思表示,使者仅能传达他人已经确定了内容的意思表示(类似于录音机) |
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结构 | 代理行为形成三方结构 | 使者传达的意思表示形成双方结构,使者并未进入该法律关系中 |
行为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 | 代理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代理人) | 使者不需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使者 |
本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 | 在法定代理,无须本人具有行为能力;在委托代理,本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否则不能有效授权 | 本人需要具有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 | 在代理中,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代理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 | 通过使者传达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本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 |
适用范围不同 |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无效 | 不得代理的行为,仍可通过使者传达意思表示(如离婚、代书遗嘱) |
例3:甲为乙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甲未经董事会表决同意,不得对外签订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甲参加广交会期间,未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擅自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标的额高达3000万元。此例中,甲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而是越权的代表行为。其主要特点在于:①甲是乙的法定代表人,甲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乙的行为(在此过程中,甲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人格被乙吸收),合同当事人为乙、丙,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双方结构,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三方结构)。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但若丙于订立合同时知道甲超越代表权,则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或者无效(《合同法》 第50条)。
例4:甲为乙公司的司机,只给董事长开车,不染指公司业务。春节回老家过年期间,甲擅自以乙公司名义向朋友丙订购春茶100斤。此例中,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主要特点在于:①甲不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须经公司授权(董事长、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不需要授权行为),否则为无权代理。②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形成一个代理的三方结构,因甲欠缺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故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 条),经乙公司追认则转化为有效合同,乙公司董事长的追认即视为乙公司的追认。
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比较项 | 代理 | 代表 |
是否独立为意思表示 | 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人格,分别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 代表人实施职务行为时无独立人格,代表人的人格被吸收,代表人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法人的法律行为,无独立性 |
所形成法律关系的结构 | 代理行为形成三方结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代理权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的代理行为关系;相对人与被代理人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 | 代表行为形成双方结构(被代表的单位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越权行为的效力 |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 | 越权的代表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合同法》第50条) |
是否需要授权行为 | 代理行为需要授权行为,否则为无权代理 | 代表行为无须授权,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就是对外代表法人 |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己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答案解析]①A选项。乙基于委托代理权,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名义购买的那一套炊具构成间接代理。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乙的行为构成直接代理或者显名的间接代理。故B选项当选。③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享有相应的代理权,C选项中,甲律师不仅是辩护人,还是指定代理人。故C选项正确。④D选项甲的行为构成居间,甲只是为歌星与乙订立表演合同提供居间服务甲并未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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