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2016-03-29 14:35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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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 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个例外:
1.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班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证无瑕疵,指保证赠与财产普通的无瑕疵;而非保证具有特定品质。所谓造成受赠人损失,解释上认为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赠与物完全无瑕疵时应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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