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诉讼时效的客体
2016-03-17 13:2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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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后,诉讼时效每年必考,分值不多,不超过2分。考点变动不均,你方唱罢我登场。为稳妥起见,下列内容均应掌握: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客体)。
②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③诉讼时效的效力。
④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⑤诉讼时效期间的类锻及其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③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④请求权通用诉讼时效。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比较项 |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适用的权利 | 请求权 | 形成权 |
期间性质 | 可变期间(中断、中止、延长) | 不变期间 |
期间起算点 | 自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或权利被侵害之日 | 自法律明确规定之日 |
期间经过的效果 | 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 权利消灭 |
法律功能 | 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 | 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 |
1.《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例1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乙在证券公司购买了甲公司20万元的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直到2012年3月,乙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①由于债券是公开发行的,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与在金融机构存款属于同一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②所谓不适用,指既不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不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③若为“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就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开发行”。
例2甲公司经批准定向发行企业债券,甲分别向乙、丙、丁三公司发行了1000万元的企业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直到2012年3月,乙公司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①由于债券不是公开发行,而是定向发行的,乙公司对甲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②因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甲公司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③“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幵发行”。
2.《公司法解释(三)》第I9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②公司的债权人请來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例3甲、乙、丙、丁约定各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发公司”,约定须于2009年3月1日之前出资到位。至2013年3月,只有丁没有履行100万元的出资义务。①“大发公司”对丁享有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②假设“大发公司”对“小康公司”负担600万元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小康公司”请求丁在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6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丁也不得对“小康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③须注意:若“小康” 对“大发”的600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丁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3.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
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③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④纯粹的身份权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⑤基于相邻关系的相邻权(原因:多为物上请求权)
⑥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
典型试题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14年·卷三·53题一ABCD)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答案解析]①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系形成权,适用1年与5年的除斥期间。故选A。②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系形成权,且为不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故选B。③请求业主交付公共维修基金的权利系债权,但通说认为,为维系业主的共同利益,不适用诉讼时效。故选C。④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系形成权,且为不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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