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物权法占有的分类(2)
2016-03-17 13:2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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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 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 (1)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13)。 (2)在特定法律关系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14)。
例13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甲。②作为买受人,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因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丧失。
例14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作为出租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④ 在这里,我们再次见证了法律关系对于认定占有的决定性作用!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①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 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5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6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③或者,若甲把手机出卖给乙,自甲、乙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区分的意义:对司法考试而言,只有一个意义。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 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虽同为善意占有人,善意自主占有人与善意他主占有的责任不同: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辅助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基于从属关系管领控制某物;②占有辅助人听从主人的指示,就是要“乖”。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例17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不乖了),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甲的占有丧失。
区分的意义:①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主人才是占有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考点(见例17)。②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就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见例18与例19)。③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而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占有辅助人行使(见例20)。
例18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暂用的iPhone手机(没有赠与乙)夺回。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不存在甲对乙占有的侵夺,只是甲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②乙不受占有保护,乙对甲不享有基于《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例19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 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①分公司对总公司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例20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是乙o②甲对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共同占有分两种:(1)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 占有人在不妨害其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例如:数人合租一套房,可各自单独使用共用的浴室、厨房(对浴室、厨房构成重复共同占有)。二人共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对汽车构成重复共同占有)。(2)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例如:二人共用一辆汽车(汽车每晚必停人车库),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对汽车构成统一共同占有)。
例21甲有某公寓,自住A室,将B室出租给乙,C室借给丙使用。①甲、乙、丙对A、B、C室各自构成单独占有。②甲、乙、丙对共旱的浴室、厕所、厨房构成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
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①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 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②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侵夺人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占有,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例22甲、乙、丙合租一套房屋,共享浴室。①甲、乙、丙为浴室的共有占有人。②若甲在浴室加装新锁,不让乙、丙使用,属于甲侵夺乙、丙的占有,乙、丙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主张占有保护。③若甲主张:“其使用浴室应为某日和某日”,乙、丙在该日和该日不得使用。”则属使用范围之争,应依照甲、乙、丙内部的租赁关系解决,乙、丙尚无权依照《物权法》 第245条主张占有保护。
典型试题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05年·卷三·7题一B)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解析]A选项略有瑕疵。在乙无因管理前,乙为无权占有;无因管理后,乙为有权占有。不过,笔者建议,在司法考试中,糊涂一点,视A选项正确,因所有教材都自信而不准确地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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