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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6-03-17 13:2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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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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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241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242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43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44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險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偻损失。

      (一)《物权法》第241条的规范含义(★★)

      《物权法》第241条的含义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予以调整,不能适用 《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有权占有不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

      例1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租给乙,双方约定:且期1年,租金2000元,租赁期间的饲养费和治疗费用由乙承担租赁期间,该牛生病,乙为此花费治疗费用300元。① 乙为该牛支出的治疗费用(性质上属于必要费用),乙不得请求甲补偿。②原因,租赁期间,乙对牛系有权占有,不能依照《物权法》第243条处理。③既然甲、乙的租赁合同约定,治疗费用由乙承担,乙就不能请求甲补偿300元的治疗费用。

      例2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租给乙,租期1年。租赁期间,该牛遭雷击死亡。①租赁期间,乙对该牛系有权占有,不能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②牛因不可抗力(雷击)死亡,乙对甲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③此例涉及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

      (二)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第242?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 “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等(其他有权占有人)。

      1.《物权法》第242条: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占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分三种情况:

      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无权占有本身系一种不当得利,且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故: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所谓“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的存在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见例3和例4)。

      例3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赤兔马”属于遗失物,丁虽为善意,亦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为善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天然孳息,系另—问题)。④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Q元(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法定孳息,系另一问题)。⑤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必要费用300元(医疗费用)。

      例4 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甲、乙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300元(医疗费用)。

      必要费用VS有益费用VS奢侈费用 (1)概念。 ①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存在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税收等。又被区分为通常必要费用(如饲养费、保管费)和特别必要费用(如维修费、治疗费)。②有益费用,指因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如给马钉掌、装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③奢侈费用,并非管理或保存占有物必须支出,亦不能增加占有物价值而支出的费用。如给占有的狗拉双眼皮花的钱? (2)《物权法》第243条仅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我们不禁要问另外两个问题:①善意占有人是否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自己支出的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答案: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不过,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若构成 “强迫得利”,则排除善意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见例5)。②恶意占有人是否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自己支出的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答案:不能。原因:举轻明重。恶意占有人尚且不能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何况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

      例5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丁见该马高大伟岸,英姿勃发,花费5000元给该马钉掌,又花费20000元给该马作了一个全身焗油。①丁为该马的善意自主占有人。②5000元钉掌费属于有益费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丁有权请求甲补偿。若甲饲养“赤兔马”的目的在于吃肉,而非奔跑,则甲的得利属于强迫得利,排除丁的不当得利返述请求权。③20000元焗油费属于奢侈费用,一般情况下均构成强迫得利,排除丁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除非奇了怪(如甲有愧于该马,发誓找到后一定花20000元给它来个焗油),焗油费用的支出甚合甲意,甲的得利就不属于强迫得利,丁才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④丁的行为一定不会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答案:丁以为自己是马的所有权人,所以,丁欠缺为甲管理的意思。

      3.《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物毁损、灾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无权占有期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其规则是:

      (1)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2)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①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绝对严格责任)。

      ②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6甲有“赤兔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甲因此显得特别高贵,乙羡慕不已,窃取该马。不料,该马在乙占有期间因雷击死亡。①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②马因不可抗力死亡,乙对马的毁损虽无过错,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③在中国大地上,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属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使占有物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这一规定颇具中国特色,与别国之规定判然有别。⑤或曰:"这,这,这不是过错侵权的例外嘛!” 他无疑是十分聪明的。

      例7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将盗窃的手机作为生曰礼物赠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手机不好用,扔入海里。①丙不能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自主占有。②丙故意导致手机毁损、灭失,但丙的主观状态很特殊(善意自主占有),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丙扔手机时,做梦也想不到这样做会侵害甲对手机的所有权 (很傻!很天真!),丙对甲的所有权因此遭受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丙受善意保护,甲无权请求丙赔偿损失。③每一个国家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即使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他对所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害也不存在过错(无注意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仅负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责任。

      例8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将该手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约定租赁1年,租金2000元。丙用了半个月后,觉得手机不好用,扔入海里。①乙、丙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相对于所有权人甲,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②丙仅虔诚地相信自己为承租权人(善意他主占有人),丙就应当深深地知道:“自己可为的行为是有限度的(如按照约定的用途和手机的性质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权人那样为所欲为!”因此,当丙故意把手机扔到海里时,丙就应当意识到:“这是对所有权的力瞎行为,是要赔的!”丙对甲的所有权因此遭受的损害就具有过错。结论:甲有权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每一个国家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试题

      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 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 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58题一ABCD)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①丙错取乙的自行车,丙对乙的自行车欠缺占有的本权,属于无权占有。故A选项正确。②因甲、乙自行车很相像,丙以为自己占有的是甲的自行车,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对乙的自行车属善意占有。修理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丙有权请求乙补偿。故B选项正确。③丙侵夺了乙对自行车的占有,乙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无论丙之善意与恶意。故C选项正确。④当甲告知丙骑错车时,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丙对自行车的灭失并无过错,但是根据《物权法》第244条,恶意占有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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