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物权请求权(2)
2016-03-15 14:1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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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
1.构成要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五: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人邻人院内等。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⑤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1)除去妨害。被请求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2)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①被请求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②被请 求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皖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特别提示
(1)一种特殊的妨害。①声明否认他人物权的行为,尚不构成对他人物权的直接侵害,物权人尚不得直接对否认者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而应提起确认之诉。 ②物权人获得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后,仍继续声明否认该物权的行为,构成对该物权的妨害,物权人得对其.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见例11)。
(2)排除妨害请求权可对两种人提出: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①行为妨害人,指以自己行为对他人的物权施加妨害者;②状态妨害人,指对排除他人的妨害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者。(见例12和例13)。
例11甲通过遗嘱继承取得父亲的某房屋所有权,并办妥继承登记。因甲的弟弟乙经常对外声称该房屋为甲、乙共有,致使甲不能顺利将房屋出租。甲于是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该房屋由甲单独享有所有权。此后,乙仍时常对外宣称该房屋为甲、乙共有。①该确认判决生效之前,甲不得对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②该确认判决生效之后,甲可对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Shut up!)o
例1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营KTV,双方约定:“若乙的经营行为违反地方法规,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乙为了节约成本,装修房屋时采用的隔音材料不合格;乙为了增加收入,违反地方法规通宵经营。致使临近的居民丙遭受不合理的噪音困扰。①乙为行为妨害人;甲为状态妨害人。②丙有权对甲或者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例1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营“农家乐”,租赁5年。1年后,该房屋的院墙因年久失修倒塌,倒入邻居丙院中。①甲为行为妨害人;乙为状态妨害人。②丙有权请求甲或乙排除妨害。③院墙的维修问题属于甲、乙的内部关系。
典型试题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55题一ABC)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得不受诉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楼
[答案解析]①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两种。叶某属于状态妨害人;沈某属于行为妨害人。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②中国大陆的通说观点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只要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即可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沈某的妨害行为会对赵某的人身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但不至手造成严重后果,赵某无精神损害赔楼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③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④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1)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被请求人负怛。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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