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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物权请求权(1)

    2016-03-15 14:1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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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物权请求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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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为使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物权人享有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它们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

      (1)物权请求权#物权。①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②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为使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③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救济性权利。④物权请求权独立于物权之外,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是行为请求权(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①多为作为请求权。如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②有时系不作为请求权(如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3)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相分离单独存在,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例如: 甲的汽车被乙无权占有。甲不能一方面把汽车所有权让与给A,另一方面仍保有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甲也不能把汽车所有权让与A,同时把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让与给B。

      ⑷物权请求权与债权具有类似的结构。民法对债权的规定较为完备,而物权请求权则是一 “未完成作品”,所以,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等)。

      2.物权请求权≠(物权遭受侵害时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与后者相比具有三个重要特点:

      (1)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倒在甲院内。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物权请求权。

      特别提示 (1)《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2年期间应如何理解?举例说明: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手机去失,被丙拾得,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手机为遗失物,原则上丁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所有权仍归甲。甲、乙为权利人,均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 2年内请求丁返还手机。若甲、乙知道后未请求丁返还,2年期间屈满,丁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2)对此2年的期间,不能理解为“甲对无权占有人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2年的除斥期间”。实则,2年的期间应这样理解:①因手机为遗失物,为阻止善意的丁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甲(所有权人)与乙(借用人)均享有“回复请求权”,甲、乙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即可阻止丁的善意取得。②该“回复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适用2年的除斥期间。③换一个角度看得更清楚!乙对丁并不享有《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乙享有这个“回复请求权”。作如是观,这2年期间是千嘛用的,便一时明白起来。

      典型试题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迷是错误的?(11年.卷三.8题一D)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

      1.构成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 :

      (1)请求人为物权人。只有物权人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强调三点:

      ①须为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虽非物权人,基于诉讼担当,亦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原因:质权与留置权的成立与维系均以占有为要件)。例如:乙自汽车质权人甲处盗走该汽车。质权人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1年期间届满甲未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甲的质权因此消灭。《物权法》未设明文,应作如是观。

      (2)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见例1?例6)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甲' 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手机是盗赃,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曾经的无权占有人,若其占有因完成交付,遗失、被盗等原因而消灭,对其不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6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①占有的客体是物,占有物灭失的,占有消灭。无权占有也不例外。②猫已经死了,乙对猫的无权占有消灭,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③甲对猫的所有权也消灭了,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④凡占有物灭失的,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

      例7甲享有质权的汽车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汽车因乙发生车祸而全毁。①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甲对赔偿金、保险金仍享有质权。②汽车已经灭失,乙对汽车的无权占有也亦消灭,乙不再是汽车的现时无权占有人。质权人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凡占有物灭失的,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

      例8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模拟题一BC)

      A.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乙已经基于买卖合同将画交付给丙,乙不再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故A选项错误。丙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丁系无权的直接占有人,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戊系占有辅助人,故D选项错误。②对于C选项,有人基于《合同法》第373条质疑道:“丙、丁间成立保管合同,若第三人甲对保管人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除非甲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申请诉讼保全,否则,若丁将保管的画交付给甲,寄存人丙有权请求保管人丁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质疑不仅未否定,反而验证了 C选项的正确性。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 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返还原物请求权VS占有返还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条) 具有以下不同: (1)请求权人不同。①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②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为物权人在所不问)。 (2)构成要件不同。①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系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②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构成要件。 (3)被请求的对象不同。①返还原物请求权,被请求的对象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②占有返还请求权,被请求的对象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有时,即使对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对善意的特定继受人,无占有返还请求权。 (4)权利行使期限不同。①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②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5)功能与效力不同。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②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占有秩序,保护社会和平,禁止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2.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可发生竞合。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则:(1)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1年。(2)甲是所有人,乙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时间限制。

      典型试题

      〔I〕2007年4月2曰,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給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 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1)?(2)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 94题一AC)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解析]①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房屋所有权仍归王某。②根据区分原则(《物权法》第15 条),未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丁某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所生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人,王某对丁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29条, 王某死亡时,无须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由继承人小王取得。④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概括继承规则,小王应一并继承王某的权利与义务。换言之,若小王未放弃继承,小王应法定承受王某与丁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小王自动替代王某,成为该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如此,丁某相对于小王为有权占有人,小王对丁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 95题一BC)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1条,小王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后,就有权处分该房屋。现小王将房屋出卖给杜某,且给杜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①丁某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王某和小王成立有权占 有),丁某对杜某构成无权占有,杜某对丁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粗赁规则,祖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货合同。杜某应替代丁某成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如此,叶某相对于杜某为有权占有人,杜某对叶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II〕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担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 14题一A)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忘的损失

      [答案解析]①高某死亡,小高因继承成为耕牛借用合同中的借用人,现借期已满,小高对耕牛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周某可就耕牛对小高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6条,所有权人为周某,小高对小牛的占有属于无权占 有,但小牛已经死亡,小高不是小牛之现时的无权占有人(而且,小牛死亡,周某对小牛的所有权亦消灭),故周某不能就小牛对小高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综上,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③小高对小牛属于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小高因过失导致小牛死亡,但根据《物权法》第244条,小高仅负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特别提示 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尚有如下比较棘手的问题,值得特别提出,希望大家予以关注(见例9与例10)。

      例9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一直未予理会,致使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①虽然乙对甲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该债权侬然存在(自然债权),乙对房屋仍为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若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两可对乙行使返诬原物请求权(基于债权取得之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例10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一直未交付给乙。①乙虽为所有权人,但乙对甲无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甲、乙未完成房屋的交付,尚未基于合意向乙移转房屋的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乙而言,甲对房屋的占有不能被评价为无权占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若甲将房屋出祖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丙对乙构成无权占有,乙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或者,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给丁办理过户登记,甲相对于丁构成无权占有,丁有权对甲(或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④这是通说观点,无甚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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