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合同成立过程之描述
2016-03-10 09:5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合同成立过程之描述由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行测栏目由提供,更多关于2016广东省考行测,广东公务员行测辅导,省考行测辅导,广东公务员行测的内容,请关注广东公务员考试频道/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最新招考信息 | 最新开课课程 | 最新备考信息 | 最新辅导资料 | 考试交流群 |
广东人事考试网(http://gd.huatu.com/)整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合同成立过程之描述”供考生参考。更多关于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2016事业单位招聘,2016广州公务员考试的相关信息,可以关注“广东华图微信:gdhtgwy”或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广东华图/广东人事考试网! 我们特地为各位提供了丰富多彩的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和图书教材哦。
本文是关于合同成立过程的描述。原则上,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的拘束。为便于理解合同成立中的各具体制度,先对合同成立的过程作一简要描述。
1.《合同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缺一不可)。
2.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两个例外!详后)。
(1)仅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
(2)承诺须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要约邀请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4)原则上,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例外!详后)。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未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被撤销的要约均 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1)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
(2)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自作出时生效。
(3)对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对特定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5)要约生效前,可撤回要约。撤回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6)要约生效后,可因撤销等原因失效。失效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2016年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告 |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 |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时间 |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科目 |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大纲 |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专业目录 |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 2016广东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6广东准考证打印入口 |
相关阅读推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招聘审判辅助人员76名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2016年春季人才招聘启事(14人)
》》》2016中山市东凤镇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招聘公告
》》》2016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编外合同制人员20名
以上是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合同成立过程之描述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2016广东省考行测,广东公务员行测辅导,省考行测辅导,广东公务员考试快讯信息敬请加入广东公务员考试群,及关注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广东公务员考试频道。
关键词阅读: 省考行测辅导 2016广东省考行测 广东公务员行测辅导
(编辑:广东华图)
线上微信客服
广东华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