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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2016-03-10 09:5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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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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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

      1.要约生效的意义。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共汽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

      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17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宍效的原因。

      典型试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现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02年?卷三? 12题一A)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句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解析]关键是“旋又” 二字。出题人的意思是,该撤回要约的通知至少可以和要约同时到达。要约已经被撤回,没有生效,相对人无从承诺。

      (三)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19条)(★★★)

      1.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要求: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或者依照《合同法》第22条作出意思实现的承诺行为)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8条)。须注意:《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撤销的效力:(1)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2)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

      1.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合同法》第20条):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见例1)。

      (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髙的出价而失效。

      (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见例2)。

      例1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部iPhone6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你,一周内回复有效。”乙立即给甲回复一个短信:“TO00元我要了。”第二天,乙见甲没有反应,又给甲发了一个短信:“昨天的短信不算话,你那个手机8000元我要了。”甲接到短信后还是未置可否。问:甲、乙间手机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答:未成立。原因:①乙给甲回复的第一个短信对甲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因此失效。②甲的要约失效后,乙丧失承诺的资格,乙给甲发的第二短信不是承诺,仅为一个新的要约。

      例2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曰:“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个iPh0ne5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你。乙收信后立即回复道:“去死吧你!想钱想疯了!”第二天,考虑了一夜的乙变了主意,给甲发短信曰:“你昨天卖手机的意见,我完全同意,一切按你说的办。请即刻交货。”甲接到短信后未置可否。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未成立。②原因在于,乙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甲后,甲的要约已经失效了,乙不再享有承诺的资格。

      典型试题

      甲公司于6月1 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 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08四川卷三* 6题一B)

      [答案解析]答题依据为《合同法》第20条。最近几年,这个条文考得非常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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