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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第139号令)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573号)精神,现就2013年上半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2013年上半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招聘岗位专业类型界定按《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专业参考目录(2012版)》执行;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目录中的相近学科确定专业类别。岗位专业要求为目录中的二级学科或其他具体专业的,则应聘人员毕业证上的专业表述必须与公告一致,否则不具备应聘该岗位资格。应聘人员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名专业。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应聘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名。

(三)工作年限

     招聘岗位如设定工作经历年限要求的,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参加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初次就业的,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以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约定起始时间或在该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算起,从事指定岗位工作经历以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3年1月底止;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工作,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对象及范围

     “招聘对象”分“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指在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2012年及2012年以前暂缓就业毕业生以及2014年后毕业的在校生),且须于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名的,必须使用最高学历专业报名;社会人员可用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学历专业报名。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应聘的,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范围”指户籍方面的要求,其中,“江门市区户口”指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户口,“江门市户口”包括江门市属下四市三区户口。

(五)其他

      1、招聘公告所列资格条件为最低条件,凡资格条件高于公告规定要求者均可报名。

     2、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或2013年应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的,须征得现工作单位或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同意。其中,报考教育系统的,社会人员为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在职人员的,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学校解除合同的证明,若为公立学校在编人员的,需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3、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4、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机关雇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不得报名。

     5、应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设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详见岗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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